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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09-09-16 17:08:43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09〕2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和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宝鸡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名称(共22件)
(一)宝鸡市扶持残疾人优待规定
主要内容:加强我市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包括生活医疗优待扶助、劳动就业优待扶助、文化教育优待扶助和其他社会保障优待扶助。
起草单位:市残联
(二)宝鸡市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始终把节约放在首位,以科学合理消费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加强管理,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节约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市级机关在资源节约活动中的表率作用。包括节水、节电工作,降低车辆消耗,节约办公用品,节约办公话费开支,领导机构和保障措施。
起草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国务院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相关规定需做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林业局
(四)宝鸡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固体废物的排放、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等活动。
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五)宝鸡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修订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宝鸡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运送处理暂行办法》,规范宝鸡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牵头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园林环卫局
(六)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修订宝政发〔2004〕40号《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规范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七)宝鸡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城镇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养护和保洁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园林环卫局
(八)宝鸡市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监督管理、污水处理收费、污染防治工作。
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九)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国务院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修订的《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相关规定需做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商务局
(十)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因执法主体的变更,需要重新修订,明确新的执法主体资格。
起草单位:市工交办
(十一)宝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主要内容:调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规范程序及建设资金来源,明确保障标准。
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十二)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修订我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
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十三)宝鸡市城市居住物业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国务院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修订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 月1日起施行。我市相关规定需做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十四)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我市2006年8月8日发布的《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与国务院7部门(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1月30日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存在不一致,我市相关规定需做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十五)宝鸡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加强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十六)宝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主要内容:依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19号令),修订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十七)宝鸡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法
主要内容: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起草单位:市劳动局
(十八)宝鸡市城区餐饮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加强我市餐饮娱乐服务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起草单位:市城管办
(十九)宝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修订我市1996年颁布的《宝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宝政发〔1996〕98号),以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改善供热质量,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发展。
起草单位:市城建局
(二十)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1998年颁布的《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市长令第17号),与2006年我市园林环卫体制改革后的运行体制已经不相适应,相关规定需做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园林环卫局
(二十一)宝鸡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2005年颁布的《宝鸡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2005〕13号),与2006年我市园林环卫体制改革后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不相适应,相关规定需做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园林环卫局
(二十二)宝鸡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通过恢复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平抑市场价格的能力,解决好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生活问题。
起草单位:市物价局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在我市的纵向沿伸和具体细化,其质量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大事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二)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宝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会议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同时附送下列资料: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20份,并附WORD电子文本格式;②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核审报告一份;③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主要条款的说明等);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材料。
(三)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杜绝“问题文件”出台。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起草部门或单位必须经过认真研究,依法论证,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自行创设许可、收费、罚款等项目;或者根据某个领导讲话或外地经验,没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文件。。各单位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加强前瞻性调研论证工作,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着力反映民心,充分体现民意。同时做好与相关规定的衔接工作,从合法性、适用性上把好依据,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
三、制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正文组成一般由: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组成。一般以条文形式来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下还可分为款、项、目等层次。整个文件要做到法律依据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确切、文字简明、语法准确。
此外,暂未列入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如确有必要制定出台,条件成熟的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清理结果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政府提出。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 法制 计划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