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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0-11-25 09:54:55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宝政发〔2010〕4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科技资源统筹,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切实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宝鸡,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增加科技创新投入
1、落实省委、省政府陕发〔2006〕16号文件精神,市和县(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投入要分别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和1%。企业每年用于科技研发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
2、从2011年起,每年在市级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设立宝鸡市创新专项资金。以奖励、后补助、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优先支持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育;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结合项目。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依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登记,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5、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6、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7、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8、鼓励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开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企业联合债等科技金融业务。对商业银行、创投机构投资创新创业,按照贷款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9、鼓励支持省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建立投资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对于新批准成立且已向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此类机构,按照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0、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风险补贴。
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1、支持大企业集团和科技领军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世界500强、中央大企业集团进入我市,建立上述研发机构。对上述新批准建立的省级以上机构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已建立的上述研发机构实行科技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同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只奖励一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上述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予以奖励。
12、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平台等。对于新开办并正常运营的此类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和开展服务情况,择优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金资助。
13、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分期二年内注入注册资本,首期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
14、设立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奖励制度。对于本市研发、制造和销售且进入国家、省政府采购目录的,给予每项产品不少于5万元、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对于列入国家、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首次投向市场的首台首套产品,凭增值税发票核定给予本市首家用户不少于购买成本10%、不高于30万元的风险补偿。
五、推进产学研合作
15、鼓励支持本市骨干企业牵头,联合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与相关企业共同组建实体性质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对联盟开展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重大新产品研发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16、高校、科研机构或行业知名专家领衔的科技创新机构在我市设立研究院所、组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优先纳入我市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给予50—100万元支持。
17、开展“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行动。每年选择5—10户结合基础好、创新氛围浓的科技型企业作为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产业投资、后补助等多种形式对其产学研合作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大幅提升研发能力,创建自有品牌,形成示范效应。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8、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19、鼓励企业购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以技术合同登记为准,对转让交易额500万元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直接投资或招商引资在我市转化自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
20、在市级预算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建立知识产权专门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资助和奖励。
21、鼓励企业和个人创造发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1万元/件,授权后资助1万元/件。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于独立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以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后有望形成新兴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
八、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23、支持龙头企业以重点科研、重点工程项目为依托,实质性聘请、引进高端人才(指两院院士和国内外相应层次重要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指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正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技术人才)。企业引进此类高端和高层次人才费用按50%予以补贴奖励。
24、鼓励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择优在企业初创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5、对于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万元建站经费支持,并根据研究项目开展情况给予10万元以内的科研经费资助。
26、企业应鼓励在职科技人员进修深造或攻读学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凡在高等院校学习或在国家和省级科研机构带课题工作一年以上者,企业每年给予5000元的科研资料补助;对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回原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补贴。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科技 创新△ 政策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