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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0-11-25 13:09:45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宝政发〔2010〕4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要求,现就我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从户籍制度入手的一项重大综合性改革,也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着眼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加快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对于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把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作为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关天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自愿有偿。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以下简称“双退出”)的农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制度或城镇居住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进得来、留得住、有保障、过得好。
(三)积极稳妥。按照先易后难,分阶段推进、分群体实施、分区域布局的方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综合配套。按照“落户条件从宽、办理程序从简、惠及转户居民”的要求,健全户籍、住房、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保障机制。
(五)促进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超常规措施,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激活城乡各类生产要素,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三、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农村居民向中心镇、县城和市区聚集,实现城镇人口在市区、县城和中心镇的三级合理布局。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2010年—2012年,重点推进失地农民(城中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新生代农村青年三类人员进城落户,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每年转移10万人。
2013年—2015年,进一步加大进城落户力度,到“十二五”末,进城落户农民总人数达60万人,城镇化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2016年—2020年,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各县区的工作目标按县区农村总人口和城镇化程度合理确定。
四、落户条件
(一)具有连续工作且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
(二)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
(三)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具体为:进市区满3年,进县城、中心镇只要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镇居住制度。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双退出”的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民制度。对选择在县城及中心镇落户的实行3年过渡期。
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村居民(含城中村),按“四个转变”要求办理后,整体转为城镇居民。
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高中在校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在城镇长期务工经商的农村青年等人员,符合进城落户条件者,可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
外省、市在我市投资经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落户条件的限制,可直接转为城镇居民。
实行城镇居民制度的,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待遇。
五、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1、由本人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基本情况,申明自愿“双退出”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经村民委员会收集后报乡镇政府“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
2、乡镇政府“推进办”初审合格后,填写《宝鸡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以下简称《落户登记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和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丈量,计算出补偿费用,经本人认可签字盖章予以公示后,报县区政府“推进办”。
3、县区政府“推进办”要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把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审,核实无误后,加盖县区政府“推进办”公章,由县区财政发放兑现农村居民自愿“双退出”的补偿资金。
4、本人凭《落户登记表》、原户籍证明、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5、对在本县区落户的,由县区政府“推进办”直接审批;跨县区进城落户的,由县区政府“推进办”将《落户登记表》汇总上报市政府“推进办”审核,由市政府“推进办”批转接收地政府“推进办”办理。
(二)城镇居住手续
1、由本人直接向乡镇政府“推进办”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迁入地详细地址和随迁人员基本情况。填写《宝鸡市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登记表》(以下简称《居住登记表》),经初审后加盖乡镇政府“推进办”公章,上报县区政府“推进办”。
2、县区政府“推进办”复核合格后,审结盖章。跨县区进城居住的报市政府“推进办”审核,由市政府“推进办”批转接收地政府“推进办”办理。
3、本人凭《居住登记表》、原户籍证明、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手续。
六、配套机制
(一)简化户籍办理程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各级政府“推进办”审核后的《登记表》,按照“简化、高效、便民”的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核准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建立“双退出”补偿机制。对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城镇居民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对接收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迁入地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对退出居民原居住村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按财政、国土、农业部门制定的暂行办法执行。对涉及林地问题可根据居民自愿按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予以有偿转让,不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规划和住建部门在规划城镇建设时,要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关指标应向重点镇和县城倾斜。办理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农村居民,可按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各县区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办理了城镇居住手续的农村居民,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鼓励城中村居民整体连片退出宅基地,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方式,统一解决群众住房问题。具体办法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暂行办法执行。
(四)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措施。选择城镇居民制度的,享受所有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其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镇教育、就业、社保政策。各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办法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暂行办法执行。
(五)创造教育保障条件。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转移人口目标,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合理规划,新建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满足进城落户居民子女就学需要。
(六)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城市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进城落户居民搞好公共卫生服务。
(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自落户之日起,给予1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1年后执行所在地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并享受城镇育龄妇女保健和独生子女家庭优惠等政策。
(八)保持政策连续性。我市已经明确的失地农民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政策等可不受进城落户政策的限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全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宝鸡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常设办事机构,从相关业务部门选调15-20人,全力抓好这项工作。各县区和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县区选调8-10人,乡镇选调3-5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市、县政府“推进办”采取集中办公,实行“三个一”工作机制(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章子管到底)。各业务部门按各级政府“推进办”审批的事项直接办理相关业务,不再重复审批,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制订落实措施,确保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快速平稳推进。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居住和城镇居民户口办理和管理;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流转处置和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落户农村居民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就业(创业)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工作;市发改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拿出本部门的实施规划和措施,切实搞好各项服务工作。各县区要按实施意见要求,成立办事机构,制定配套办法,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居民的好事办好。同时,要加强对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管理,进一步拓宽视野,科学置换,推动土地合理流转,谨防土地废弃荒芜。要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发生。
(三)做好宣传动员,确保顺利推进。各级“推进办”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对农村居民要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积极进城落户。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宣传专栏,为群众答疑解惑,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做好进展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综合经济 农村居民△ 进城落户△ 意见 |
抄送:省政府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媒体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 |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