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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发布时间: 2010-05-11 08:49:57 浏览次数: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政府颁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3)划定控制区域。(4)实施疫情控制措施。(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7)按规定及时主动、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8)开展群防群治。(9)维护社会稳定。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