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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5-04-29 14:47:32 |
名 称: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宝高新委发〔2015〕23号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露天采石矿山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区内各矿产企业:
现将《宝鸡高新区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5日
宝鸡高新区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露天采石矿山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露天采石矿山的管理。根据《宝鸡市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宝政办发〔2015〕4号),决定对高新区范围露天采石矿山进行专项整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采石企业,达到高新区矿山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使露天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整治范围
这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区内所有露天采石矿山企业,其中依法依规取得合法手续的有6家分别为宝鸡市陈仓区山友采石厂、宝鸡市平安采石有限公司、宝鸡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陈仓区老君山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宝鸡高新丰洋石料厂、宝鸡市渭滨区季家沟水电站采石厂。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3月份开始,2017年12月份结束,共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停产排查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
制定露天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办法,进行调查摸底,锁定采石场数量,确定关闭、整合的重点对象和名单,并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布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采石场,明确是否予以取缔、关停、整合或者保留。按照“一个矿体,一个开采主体、一套开采系统”的原则,对核定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采石矿山坚决予以整合或关闭,鼓励采石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现代化企业集团,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流转,不断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
对高新区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整治,关闭小矿山,整合、组建大企业(集团),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大中型采石企业。对整合后的采石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力度,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积极争取中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专项资金,对采矿权灭失的矿山和废弃采坑进行治理恢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
管委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对采石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关闭,对影响重点项目、民生建设用石需求的矿山企业实行边排查、边整治、边验收。对验收合格予以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证照。
四、责任分工
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国土分局、安监局、农业农村工作局、城乡建设管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整治工作,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
国土分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及依法转让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核查采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合法合规开采和安全生产情况。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分局:负责核查采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检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等开山采石环境破坏情况。对无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破坏开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工作局:负责核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情况,林地保护情况,并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查处。负责核查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对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核查火工品德使用与保存情况。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和使用火工品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分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采石项目。对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电力设备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和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有关镇和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推诿塞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干扰或阻挠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