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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3 12:08:29 浏览次数:

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运用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和《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是市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领域,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市级财政资金、中省基金的参股资金、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基金采取母子架构。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主要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在子基金的层面吸收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并区分不同投资方向采取不同的杠杆系数。

第六条  为了避免重复设立及不良竞争,在同一行业领域只设立一支子基金。

第七条  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和入股县区基金。母基金下设城市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等平行子基金。主要投向:

(一)城市道路、桥梁建造、轨道交通、环境治理、综合管廊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支柱型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创业创新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项目;

(三)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环保、交通运输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项目;

(四)入股县区基金。

第八条  入股县区相关基金,县区政府出资不应低于1亿元,市级基金应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或夹层投资人(优先级和劣后级的中间层),且投入比例不高于县区母基金总额的20%。

第九条  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母基金存续期不低于10年,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母基金剩余存续期。

第十条  基金投资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股债混合投资为辅,主要采取增加项目资本金的形式,撬动金融贷款投入我市建设。

第十一条  基金和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宝鸡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工信局、国资委、审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市政府研究室等市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分析研究全市重大财税政策,指导我市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分析研究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市重大投融资计划及方案;审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及办法,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子基金方案和重大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审议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退出机制;审查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的资金筹集方案及各子基金的年度筹资、增资计划;审定基金年度投资的重大项目及投资计划;审定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融资计划;审查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承担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提交领导小组审定(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审议相关财税体制改革及投融资体制改革制度;负责起草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及投资风险控制、退出机制;审核各项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组织收集投融资项目信息,建立投融资需求项目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制定基金筹资方案,批复子基金设立方案,审定子基金章程、股权投资协议等投资方案;审核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审核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制定的投融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监督、考评投资引导基金使用效益;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宝鸡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母基金的出资人,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接受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担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等各子基金投入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的政府回购人职责,持有基金期满后形成的各项资产权益。

第十五条 宝鸡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财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为母、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母基金和公益类、准公益类子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定期向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出资人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决定;

(二)负责组织召开子基金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负责拟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

(三)对基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尽职调查并协助各出资人做好项目信息沟通和评估工作;

(四)分析评估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合规风险、经营风险等,做好全方位监管工作;

(五)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方案;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其筛选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基金对外投资、被投资项目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审议。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决策流程

(一)根据年度征集基金投资项目的通知要求,符合基金投资方向的主体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投资申请,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市财政局、市发改委PPP项目库和市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等进行筛选,提出基金拟投资项目建议。

(二)基金管理公司将拟投资项目通知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出具拟投资意向函报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建议,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四)基金管理公司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建议,连同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拟合作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向函一并报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投资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牵头组织签订投资协议,确定基金托管银行。

(六)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投资方案,进行投后管理;项目主体单位必须在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七)投资方案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和年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出资人。

第十八条  基金的管理费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中计提,费率由基金投资人共同商定后,报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收益和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基金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投资人可适当让利,但不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形成的股权,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股权项目达到退出条件时,按照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转让股份、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或组织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母基金投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管理机构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投资县区母基金,对不能按约定回报退出的,通过财政结算扣回退出;

(六)协议和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的投资,在退出时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投资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的投资,在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收回资金时,应及时将政府的实际出资和出资收益全部收回,用于母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