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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5361112/2020-0100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0-15 20:49:3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6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推动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稳步攀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建立责任清单,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覆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并形成长效机制。(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高新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金融服务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镇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点,到2020年底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高新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养老机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整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养老机构,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审验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0年,市、县(区)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经营性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质量评估、人员培训等服务。(高新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

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高新市场监管分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高新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渠道。鼓励已经设立的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社会资本设立的基金投资养老服务业。探索允许经营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高新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服务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养老服务消费与就业创业

(七)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探索推动形成符合区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所需费用。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医疗保障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高新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金融服务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和“1+X”证书试点与推广,到2022年底前培训养老院院长4人(次)、养老护理人员6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志愿者)30人(次),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组织人社部、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局、高新财政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镇、村(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在养老护理行业就业的返乡农民工,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对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组织人社部、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局、高新财政分局、扶贫办、高新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养老服务激励机制。设立全区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定期组织开展全区“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最美护理员”评选等活动,将选出的典型推荐至相关部门,优先参与“劳动模范”“巾帼建功标兵”“陕西青年五四奖章”等的评选,大力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组织人社部、社会事业局、宣传部、卫生健康局、综合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一)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围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高新区养老服务中心,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建立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探索建立“爱心银行”服务模式,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社会事业局、高新财政分局、组织人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部、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在城市社区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在城区建设社区小型养老院或嵌入式养老院。到2022年,力争在全区城市社区层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城区小型养老院或社区嵌入式养老院覆盖率达到100%,形成“一院、一站、一中心”的养老服务网络。(社会事业局、高新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享受职称评定等同等待遇。重点培育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组织人社部、医疗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达标工作,督导不达标养老机构全面整治质量隐患。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社会事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高新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打造“养老服务+”模式。实施“养老服务+互联网”行动,建立覆盖区镇、村(社区)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推进信息技术在加强政府监管、提升养老服务便捷化等方面的应用。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养生、体育、金融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拓展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事业局、工信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顾问”模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社会事业局、组织人社部、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扎实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前,全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敬老院,并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力争3年时间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完成达标整改。(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高新财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统筹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加装电梯、应急呼叫器等适老化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事业局、高新财政分局、扶贫办、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保障。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社会事业局履行监管职责。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或未用于养老服务用途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闲置的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鼓励无偿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管委会建立由分管副主任牵头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