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索引号: 435361112/2020-01021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高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1-17 15:48: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宝鸡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宝政发〔2017〕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相应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区人社部门负责高新区内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预存主体、比例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预存保证金。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2%预存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差异化预存办法


第六条  实行保证金差异化预存办法,允许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方式履行保证金预存和补存义务。提供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由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保函有效期为5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重新递交保函。

第七条  保证金预存单位必须在银行设立所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动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实施,并由区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动态调整

(一)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两年内承揽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所承揽的下一个工程项目保证金按合同造价的1.5%预存,并按合同造价的0.5%逐次递减,但不得低于合同造价的0.5%。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所承揽的下一个工程项目保证金按合同造价的2.5%预存,并按合同造价的0.5%逐次递增,但不超过合同造价的3%。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1年内因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2次被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从第2次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其所承揽的下一个工程项目保证金按合同造价的2.5%预存,并按合同造价的0.5%逐次递增,但不超过合同造价的3%。

(四)对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的单位,如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补缴。


第四章  保证金的预存、支取、退还程序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基本户开户信息;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信息。

第十条  保证金的预存程序: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如实填写《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表》,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核发《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持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保函,到区人社部门领取《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凭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社部门查证属实后,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建设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保证金被动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保证金的支取程序:

(一)由区人社部门填写《启动支付审批表》,启动保证金支付程序。 

(二)区人社部门向预存单位下达《启动支付告知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具《启动支付通知书》。 

(三)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凭《启动支付通知书》,以预存金额或保额为限,向相应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划支。

  (四)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凭预存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支付工资。

(五)区人社部门将《启动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保证金的补存程序: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高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存保证金的,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其新项目不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2年内不能使用银行保函履行保证金缴纳义务。

第十四条  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一)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备案后或经审计全部工程款已拨付的,且未发现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保证金预存单位填写《宝鸡高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预存单位,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区人社部门在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对该单位保证金退还申请及审批内容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经公示和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区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四)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凭《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预存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区人社部门退还预存单位开具的银行保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社部门应当为预存保证金的单位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退还等相关工作。工程项目出现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欠薪认定工作应征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牌,告知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未按规定补存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存;限期仍不补存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社会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