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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5361112/2020-0100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对《高新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05 15:32:5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精神,按照《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在宝鸡市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19〕18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7号)要求,为持续做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方向,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发挥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调动更多社会资源用于防灾救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开展地震巨灾保险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

2.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转移地震巨灾风险。

3.自愿参保。持续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地震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4.财政支持。实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降低城乡居民参保成本,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保障民生。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通过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保障需求。扩大保险人群覆盖面,特别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保额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因灾致贫”。

二、工作内容

(一)承办机构

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工作。首席共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协同承保机制

为确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持续稳定运行,人保财险宝鸡分公司制定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方案,方案应明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标准、理赔程序等内容。方案制定后,上报宝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审批并备案。住建局要组建地震巨灾保险房屋灾害损失评估专家库,及时为震后房屋损失评估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社会事业局应向保险机构提供镇及其所属村委会核实后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信息。人保财险高新分公司根据人员信息逐户开展签单工作,并按年向市、区财政部门同时报送地震保险承保情况,据实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按年划拨到地震局。

(三)保险内容

1.开办区域。在全区各镇村全面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2.保险标的。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3.保险期限。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期限为1年。

(四)纠纷调处机制

因履行城乡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保险单载明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资金配套

(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按建筑结构分别收费(建筑结构分类附后),保险费标准如下(表一):

表一

项目


类别

保险费收费标准

钢结构、

钢混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

城镇居民

17.5元

43.8元

87.5元

105元

农村居民

7元

17.5元

35元

42元

当国家地震巨灾保险年度保费发生调整时,按照国家调整后的保费标准执行。

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

投保居民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二)实施保费补贴

城镇居民:自愿参保,各级财政不提供保费补贴。

农村居民:个人承担20%的保费支出,市、区财政各提供40%的保费补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市、区财政各提供50%的保费补贴。实际参保户所需财政补贴费用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居民住宅个人保费支出和市区财政补贴标准如下(表二):

表二

项目


类别

建筑结构及保费支出

钢结构、

钢混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

农村居民个人保费

1.4元

3.5元

7元

8.4元

区级财政保费补贴

2.8元

7元

14元

16.8元

市级财政保费补贴

2.8元

7元

14元

16.8元

保险费

7元

17.5元

35元

42元

每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工作结束后,地震局审核当地保险机构承保户数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后报财政局申请配套资金。财政补贴资金数额不得超过下达的当年财政预算金额。

四、承保、理赔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理赔均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高新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统筹推进任务落实。各镇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有力有序抓好工作推进。

(二)保障资金投入。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比例承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地震巨灾保险政策宣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地震巨灾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逐步扩大参保范围。要坚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原则,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保,不搞硬性指标任务摊派,确保工作稳妥推进。

当国家、省、市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政策发生调整时,本方案随之调整,具体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管委会批准。


附件:高新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附件

 

高新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

小组及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高新区财政局局长,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高新区金融办主任,人保财险高新分公司总经理

成  员:社会事业局、综治信访司法办公室、高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局、金融办、人保财险高新分公司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高新财政局、住建局、金融办、人保财险高新分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和落实。

二、职责分工

1.社会事业局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参保清单,为保险机构提供服务。

2.高新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金融办负责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制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对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居民住宅损坏等级评估,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

5.住建局负责协助保险机构对震后城乡居民住宅损坏等级评估,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农业农村工作局(气象局)负责开展全区重大气象灾害监测与预报、气象资料分析以及气象灾害预测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

7.综治信访司法办公室负责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

9.人保财险高新分公司牵头负责承办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做好宣传解释、承保出单、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