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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5361112/2020-0102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7-06 15:52:4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全区政法系统党的建设,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工委政法委员会职能作用,规范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以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法系统党内监督为导向,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开展常态化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定不移反对执法司法腐败,打造锤炼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第三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执法司法问题突出的单位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巡查。

第四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新,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统筹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展督查巡查工作前,组成督查巡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党工委政法委班子成员担任,工作组成员由熟悉政法工作,具有丰富的政工、纪检、执法监督等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在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判政法系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

(二)制定督查巡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督查巡查工作汇报,提出督查巡查发现问题处理、结果运用的意见建议;

(四)对参与督查巡查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向同级党工委报告督查巡查工作情况;

(六)研究办理督查巡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建立健全督查巡查工作制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督查巡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党工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工委、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二)拟定督查巡查计划、方案;

(三)按照授权范围组织开展督查巡查工作;

(四)对党工委政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督查巡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督查巡查结果运用建议。


第三章 督查巡查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对象为区、镇两级政法单位,对政法单位和政法干警纪律作风,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工委政法委员会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统筹协调与党工委巡察和政法系统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做到补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本年度确定开展党工委巡察、政治督察的政法单位,一般不作为年度内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对象。

第九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情况,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情况,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尽责情况,特别是抓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坚决整治教育管理宽松软、履职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

(二)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情况。主要查组织推动纪律作风整顿情况,查遵守政治纪和政治规矩情况,查政策法规、纪律条令贯彻落实情况,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实施办法情况,查是否建立正风肃纪长效机制和深化系统及委托服务窗口单位专项治理情况,查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是否存在越权管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失职渎职行为,坚决整治纪律执行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顽固性问题,坚决整治“四风”问题和执法司法作风问题,坚决整治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解决难的问题。

(三)权力约束监督情况。主要查执法司法责任体系中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即《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坚决整治包庇纵容、护短遮丑、约束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

(四)需要开展督查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督查巡查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督查巡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综合督查巡查。根据研究确定的督查巡查对象和范围,对纪律作风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综合性督查巡查,一般每年开展一至两次,每次不超过15天。

(二)专项督查巡查。针对重大活动、重要节会、重大节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题、上级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督查巡查。

第十一条 督查巡查采取的工作方法: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督查巡查单位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集体约谈和个别谈话。采取适当形式,与被督查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警、群众进行谈话。

(二)召开座谈会。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座谈听取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和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列席被督查巡查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调查统计辖区群众对政法队伍的满意度,找准纪律作风突出问题。

(五)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案卷、会议记录等资料,调阅执法记录等电子档案。

(六)明察暗访。深入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纠正处理。

(七)受理信访举报。督查巡查期间,设立纪律作风督查巡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收集问题线素,分类进行处理。

(八)反馈督导。督查巡查结束前,向有关方面反馈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回头看”。

第十二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依靠被督查巡查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督查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督查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行一次一方案、一次ー组员、一次一授权、一次一培训、一次总结、一次一报告。


第五章 督查巡查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督查巡查工作按照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工作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组成督查巡查工作组,制定督查巡查计划或方案,开展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召开督查巡查动员大会,公布督查巡查主要任务、工作方法等,并组织开展工作。经集中分析研判,形成初步意见。

(三)工作总结。党工委政法委员会听取工作组汇报,向被督查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成员反馈意见,形成督查巡查综合报告,报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四条 被督查巡查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要求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党工委政法委员会,被督查巡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督查巡查结果和督查巡查整改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工委进行报告,作为评价政法各单位纪律作风建设状况和对政法机关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素,经党工委政法委员会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属于党委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交有关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属于领导干部或政法干警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属于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对于违反规定尚不构成违纪违法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督查巡查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督查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总结被督查巡查单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好的做法和工作经验。对于督查巡查发现好的做法和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通过建立健全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机制,更好地发挥党工委政法委员会熟悉了解政法队伍情况,协助党工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工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对于督查巡查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从制度机制上研究提出建议,并推动解决。要建立健全正风肃纪协作配合、纪律作风状况经常性分析研判、执法司法廉政风险评估预警等机制,把制度机制建设穿于全过程,推进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常态化长效化。


第六章 督查巡查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党工委政法委员会应加强对督查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开展督查巡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督查巡查工作组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督查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督查巡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督查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干预执法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七)有违反督查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党工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