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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索引号:435361112/2021-00111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1-12-01 14:30:27
名  称:关于印发《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关于印发《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1 14:30:27 浏览次数:

一、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管委会成立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成员由党工委宣传部、纪工委、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信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分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园环公司、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各镇政府组成。

(二)工作职责

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领导组织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区铁腕治霾办、环保分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党工委宣传部: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工作;制订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督导和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经济发展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工信商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导重点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保障全区优质油品供应,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督导禁燃区外的煤炭经营场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禁燃区外优质煤供应;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4)教育体育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探索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高新公安分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高新财政分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应急管理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按照《宝鸡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报备;负责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工作;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8)高新环保分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处置预案的措施建议;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火电等重点大气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限制或禁止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和拆迁等户外作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等扬尘防治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导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等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落实好行业管理各建筑工地做好扬尘防尘措施;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农业农村工作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农村水利采砂等相关工程工地落实做好各类扬尘防治措施,督导全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高新交警大队: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超标排放车辆组织检查;维护辖区内省道和高速公路在重污染天气下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加强对禁行区域内的黄标车、无标车的查处;督导各类重型柴油货车、渣土车停止运行,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卫生健康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的医疗救护力量;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高新执法大队: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辖区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对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园环公司: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城区所辖道路、街道清扫保洁、路面洒水工作;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高新市场监管分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煤炭和燃油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协助执法分局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纪检监察工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各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科技创新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19)各镇: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镇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0)其他各单位: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驶公务用车,提倡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应急响应机制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我区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通知后在2小时内通知各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各单位依照本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意见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三、预警与响应

(一)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AQI>200持续天数和SO2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城市(区)预警和区域预警两个层次。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的历史数据以及地理位置,我区被划定为重点污染控制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二)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1.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卫生健康局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高新环保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交警大队允许砂石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新型环保渣土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行,做好建成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或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督导建成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园环公司按照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工信、环保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⑥各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健康局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区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区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交警大队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搅拌运输等车辆的禁、限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做好限行区域内部分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可以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住建、城管、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规划局督导全区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各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3.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④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卫生健康局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区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交警大队采取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可以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各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响应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对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二)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管委会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各镇和各部门政务新闻媒体,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3)交警大队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4)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应急减排措施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可监测和可核查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2.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是根本途径。在重污染期间结合本镇、本部门实际情况,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测、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二)减排比例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根据实际可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减排措施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三)主要减排措施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实现。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其他源减排措施

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辖区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应对区域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

六、相关要求

(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在应急期间以及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各成员单位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各成员单位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进行评估,连同专家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方案通过的决议或者批复;

(2)方案编制(修编)说明;

(3)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报告(含专家签字确认通过);

(4)方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四)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工作,严格落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中的各项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每日下午16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送各项措施落实及检查情况。

(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区纪工委按照职责介入。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环保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六)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单位可逐步终止应急响应,承担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启动工作方案、工作资料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报送区铁腕治霾办。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