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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索引号:435361112/2022-00001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1-05 09:05:20
名  称:关于印发《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关于印发《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05 09:05: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高〔2017〕120号)、《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1〕8号)、《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陕科发〔2021〕9 号)、《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宝高新委发〔2021〕272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宝鸡高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载体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及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资源,推动在孵企业创新发展,为其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资源对接、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优秀的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孵化载体的建设目标:

1.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高成长企业,促进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

2.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

3.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内孵化载体的发展规划、认定管理、年度考核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六条  众创空间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其他群体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孵化服务,帮助孵化对象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根据运营主体不同,将其分为众创空间、高校院所众创空间、国有企业内创众创空间。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主体为宝鸡高新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目标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入驻创业团队或财税关系在高新区的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

4.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从事孵化服务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不少于1名。

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新区高校院所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专业管理团队,发展方向、目标明确;

2.拥有固定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拥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业指导教师不少于5人;

4.入驻团队不少于5个或技术成果转化不少于3项。

第九条  申请认定高新区国有企业内创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国有企业为依托,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区级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能够聚焦依托企业产业链相关领域,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2.具备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入驻企业或团队与依托企业属同一产业领域的占比达到75%以上,孵化服务(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30%;

4.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拥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且年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5.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30%以上。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主体为宝鸡高新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目标明确,且实际运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孵化器内财税关系在高新区的在孵企业达10家及以上;

4.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拥有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至少拥有3名以上孵化服务人员或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50万元,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7.与众创空间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企业从众创空间快速入驻孵化器的通道。从众创空间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财税关系在宝鸡高新区,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四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主体为宝鸡高新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且实际运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满足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面积达到场地面积50%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或1名创业导师;

6.财税关系在高新区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50%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第十七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占比应符合享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求。

第十八条  加速器应有企业动态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运营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飞地孵化器


第十九条  飞地孵化器指区内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开展品牌输出,在市域外建设一定面积孵化园区,并实质性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向高新区集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高新区飞地孵化器采用备案制。

第二十条  飞地孵化器招引培育的人才项目、科技型企业等成效,与经认定的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估相挂钩。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申请表(附件1/2/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孵化载体认定条件相关支撑材料。

2.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高新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并授牌。

3.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孵化载体直接纳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并参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报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区内孵化载体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采用运营主体自评打分加综合评价的方式,科技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考察、并评价评级,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


第七章  奖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新认定奖励: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10万、2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20万、5万、2万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一次性奖励如涉及同一运营主体,则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奖励:设立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考核指标体系(附件4),对经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等级评价为优秀的孵化载体运营单位,给予相应的运营经费补贴。

(1)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

(2)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贴;

(3)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区级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贴。

以上考核奖补如涉及同一运营主体,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程序:每年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发考核通知,孵化载体提交奖补申请材料,由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考核并打分,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核奖励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印发书面通知,并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孵化载体通过聘用创业导师及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围绕大学生创业就业,充当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吸引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小区域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孵化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动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和空间。

第三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互动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段提升开放水平,加强区内外孵化器的交流合作,支持开展专业培训、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实施。原《宝鸡高新区小微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宝高新委发〔2016〕4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