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新区国有水利工程划界成果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现将宝鸡高新区7座水库、9个灌区渠道、2座淤地坝的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鸡峰山水库为小(1)型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50m,下游从坝脚向下游100m,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m;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m,向两侧外延5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2.温泉一库为小(2)型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50m,下游从坝脚向下游100m,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m;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m,向两侧外延5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3.温泉二库为小(2)型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50m,下游从坝脚向下游100m,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m;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m。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m,向两侧外延50m;溢洪道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10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4.温泉三库为小(2)型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工程管理范围大坝左、右岸按大坝坝端轮廓线向外20m,大坝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50m,大坝下游由坝脚线向下游100m;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m,向两侧外延5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5.范家沟水库为小(2)型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工程管理范围大坝左岸以溢洪道轮廓线向外50m,右岸按大坝坝端轮廓线向外20m,大坝上游以坝脚线向上游50m,大坝下游以坝脚线向下游100m;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m,向两侧外延50m;溢洪道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10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6.金家沟水库为小(1)型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工程管理范围大坝左、右岸由坝端轮廓线向外20m,大坝上游以坝脚线向上游50m,大坝下游以坝脚线向下游100m。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m,向两侧外延5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7.甘沟水库为小(2)型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工程管理范围大坝左岸以溢洪道轮廓线向外50m,右岸按大坝坝端轮廓线向外20m,大坝上游以坝脚线向上游50m,大坝下游以坝脚线向下游100m。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m,向两侧外延50m;溢洪道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10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二、灌区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渠道基本情况
2.渠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划定
9个灌区工程渠道设计流量均在1~5m³/s之间,管理范围包括各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干渠、支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5米(单侧),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5m(单侧);渠系建筑物(水闸、涵洞、跌水、倒虹吸)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5米(单侧),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5m(单侧);渡槽管理范围线自墩(柱)基础外延向外5m划定,保护范围线从渡槽投影外侧向上游延伸100m,向下游延伸200m。
三、淤地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祁家沟淤地坝管理范围为坝体以及放水、泄水等设施外轮廓线以外20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10m。
孙李沟淤地坝管理范围为坝体以及放水、泄水等设施外轮廓线以外20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10m。
四、水库、灌区、淤地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五、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2日起执行。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