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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5361112/2022-0001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中共宝鸡高新区工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6-06 11:40: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构建高新区巡察监督格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宝鸡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党工委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党工委巡察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被巡察党组织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与市委巡察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在市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辖的镇、村(社区)、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等党组织开展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新部署新要求,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切实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全市“加快建设副中心、全力打造先行区”总体目标,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聚焦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实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党工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巡察工作,向党工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工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工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工委、组织人社部主要负责人和巡察办主任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工委书记为组织实施巡察日常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党工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高新区党工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党工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完成巡察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五)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高新区巡察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建立会议制度。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为党工委工作部门,设在纪检监察工委,正科级建制。

第九条  巡察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向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三)组织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配合组织部门落实巡察组人员的组建、监督和管理;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协调纪检监察、政法、组织、宣传、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向巡察组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工作支持等。

(六)办理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党工委设立巡察组,在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党工委根据每轮巡察任务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党工委巡察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决策巡察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大情况进行了解。

(二)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签批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移交问题审批表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中央、省市委及党工委对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反馈意见等。

(五)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抓好巡察组党支部工作,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党工委巡察组副组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组长开展工作。配合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与党工委巡察办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

(三)组织起草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党工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巡察工作人员以相关镇、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为主。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党工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三)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巡察干部队伍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灵活组建,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随所在原部门、单位的考核进行,巡察办出具相关说明。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建立党工委巡察工作人才库。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政法、信访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干部入库。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党工委巡察的对象及范围是: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工委管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党工委确定需要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  党工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职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等情况。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重点检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或者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巡察机构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日常联络及移交事项的协调、督查督办。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物账目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延伸了解。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党工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党工委巡察组采取本条第(四)、(五)、(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工委巡察办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提请相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党工委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存在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受党工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影响巡察工作正常进展的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党工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工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巡察中期汇报制度。巡察期间,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工作情况,特别是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明确下一步巡察工作思路和重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凡是写进报告的问题都要有具体的人和事作支撑,包括谈话、报表等材料,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定性判断,既要有面上的情况分析,也要有典型事例和数据支撑。

第二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立行立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巡察组进驻前,巡察办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巡察党工委管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时,还应向其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巡察组组长可以与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单独沟通。

第三十条  党工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党工委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党工委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对出现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工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及巡察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经党工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巡察整改方案,抄送巡察办;于3个月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抄送党工委组织部门和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对落实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对巡察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派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指导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列席指导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牵头对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党工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巡察办会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工委组织部门。

(三)对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工委宣传部。

(四)对同一领域或行业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移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优先办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后,应当及时制定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三十八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在考核、考察干部过程中,应当向党工委巡察办了解有关情况。在巡察期间的,还应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建立巡察整改督查制度。

建立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巡察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党工委巡察办应当采取电话询问、发函催办、听取汇报、随机抽查、谈话了解、实地调研、暗访核实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巡察结束后,党工委巡察办应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巡察工作人员个人不得留存巡察资料。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宣传、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党工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党工委巡察办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工委巡察办会同纪检监察工委、党工委组织人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