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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索引号: 435361112/2023-0000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1-17 17:39:4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统筹推进宝鸡高新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园区建设,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自主创新成果保护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宝鸡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财税关系在宝鸡高新区;

(二)统计关系在宝鸡高新区;

(三)专利权人地址在宝鸡高新区;

(四)申请资助单位为第一专利权人;

(五)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三条 资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对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申报并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

1.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资助8000元(新材料、石油钻采装备产业每件资助9000元);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3000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2000元;

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

5.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6.国(境)外商标每件资助3000元;

7.国内商标每件资助500元;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9.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每件资助1000元;

10.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国际专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10000元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

(二)已经享受省级、市级或其他资助的专利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三)对应用于国际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应用于国家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应用于行业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中小企业转化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国防军工单位专利技术,按照专利技术交易总额的30%,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

(六)企业拥有核心产品专利权且在有效期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工作。按照完成备案每件专利产品给予500元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2万元和1万元;获得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1万元和5000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获得陕西省专利一、二等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八)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备、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当年拥有量在上年基础上新增30件/年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优先推荐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成熟后推荐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九)对于列入国家及陕西省各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年代理宝鸡高新区150件以上且年新增数为50件以上(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总代理量的比例在30%以上),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佳,客户反映良好,无违法违纪和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发生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当年给予2万元;对发明专利代理数量有明显增加的,另行奖励。

(十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共服务数据库平台建设与维护、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利用及分析评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及规范管理贯标等知识产权工作活动经费。

(十二)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知识产权项目在园区实施转化,可优先推荐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对参加专利保险企业享受专利保险有关政策。

(十三)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体、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园区企业在宝鸡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维权时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用按照其支出的鉴定费、诉讼费用总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3万元。

(十四)支持基于企业发展需要开展的专利信息利用及分析评议活动,对列入当年专利信息利用及评议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十五)对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贯标活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整体水平并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给予1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各类组织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经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实并通过培训信息和宣传资料审核的,给予资助。50人/次以上的,给予1000元/次的资助。

(十七)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对列入当年计划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十八)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培育高质量专利,择优选取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给与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九)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转让等,并加强服务出口保护。

第四条 申请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含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及获得情况的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6.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7.申请第三条第(一)款第4、5项的需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8.申请第三条第(三)款需提交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专利检索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9.申请第三条第(九)款需提交国家、省印发的红头文件及合同书;

10.申请第三条第(十三)款需提交相应法律文书、合同和票据。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高新科技创新局、高新经济发展局、高新区财政中心及专业机构进行初审。

(二)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高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高新科技创新局、高新经济发展局、高新区财政中心及专业机构组成考察审核组,对申请企业中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进行现场实地勘查,并签署意见。

(三)初审结果提交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议结果向宝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汇报,结果在管委会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宝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纪要,以管委会文件发出资助通知。

(六)高新区财政中心根据文件拨付资金。

第六条 区内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宝鸡高新区相关优惠政

策的资格,并收回本资助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宝鸡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6日印发《宝鸡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实施办法》(宝高新委发〔2019〕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