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高新区党工委主体责任、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问题导向、对症下药,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统筹协调
第三条 党工委成立中共宝鸡高新区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党工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工委党建办”),负责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党工委组织人社部部长任副组长,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党工委宣传部部长、党工委综合部部长、党工委政法委副书记、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副部长为成员。
第四条 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中省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和党工委工作要求;
(二)整体谋划、一体推进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对全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
(三)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制度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研究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党工委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检监察工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相关问题;
(五)定期向党工委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定期听取各镇党委、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七)组织开展全区政治生态研判工作;
(八)研究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工委党建办职责主要包括:
(一)向党工委和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贯彻党工委和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
(二)按照党工委和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措施的意见建议;
(三)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党工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工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协调、衔接相关工作;
(四)负责党工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纪检监察工委协助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政治生态研判、全面从严治党联合谈话等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
(五)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镇、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
(六)负责党工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度规定及阶段性、年度工作汇报和总结等调研起草工作,筹备、组织全面从严治党有关会议和活动,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七)协调保障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督查检查;
(八)协助区考核办做好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年度考核;
(九)指导各镇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建办工作;
(十)完成党工委和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工委党建办协助党工委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党工委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抓好清单任务落实,纪检监察工委协助督促党工委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明责知责、负责尽责。
第七条 党工委党建办会同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述责述廉建议,经党工委批准后,组织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按年度分批次向党工委委员(扩大)会议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区纪检监察工委通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工委决策落实、纪检监察建议抄送和廉情抄告等方式,参谋、协助、推动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九条 党工委党建办会同区纪检监察工委提出开展政治生态研判建议,经党工委批准后,分批对各镇党委、各系统党委、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等开展政治生态研判,分类处置发现的问题线索,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推进政治生态建设。
第十条 党工委党建办会同区纪检监察工委、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及党工委相关部门提出联合谈话建议,经党工委批准后,由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党工委组织人社部部长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存在问题的镇党委、镇纪委(派出监察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进行联合谈话,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第四章 督导考核
第十一条 党工委、区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对各镇党委、各镇纪委(派出监察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第十二条 区考核办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设立“全面从严治党”专项内容,结合对各镇、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核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各镇党委、镇纪委(派出监察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等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镇党委和区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检监察工委会同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