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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程序,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17 09:16:25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明确工作职责。招标人作为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应对招标工作开展负主体责任,针对项目实施的标的和需求,全流程予以跟踪决策,妥善提出意见,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特别在制定招标方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和代理服务机构沟通工作,确保招标环节合规合法,后续项目实施顺利稳定。

(二)择优选择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按照项目特点,对招标服务机构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已备案;是否在项目实施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资金;是否具备有符合招标项目特点的充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为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保等条件。在考察的基础上,对条件不具备的单位,予以取消,应择优选择懂政策、懂流程、专业知识强、综合能力高的服务机构作为项目服务单位。

二、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管理

各招标人作为项目招标的主体责任人,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项目代理。

(一)严把招标文件发售关。各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投资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300元,招标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500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二)杜绝招标过程违规。各招标人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在高新区承揽业务;严禁在招标过程中,采用变相增加收费名目(如专家费、咨询费、招待费、场地费等),向投标单位索要费用的;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严禁串通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承诺招标结果并收取报酬。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代理机构,取消在高新区代理资格,纳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三)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招标人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中标公告的发布,不得在项目实施地市域以外设置线下报名,增加投标单位投标成本,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不得设置歧视、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为特定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打分标准要准确贴合招标人标的的实际需求,关键性和否决招标的条款要集中编写。

(四)强化全环节动态监管。区纪检监察工委要加强监督,对30%的招标项目进行抽查,各直接监督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当事人,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招标过程实施结束后,各招标人组织对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优、好、差评比,评为差的取消高新区代理资格。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国家发改委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经管委会研究,高新区政府投资类项目代理费价格,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由招标人与代理公司协商确定,可上下浮动20%,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中标单位统一支付。


主办: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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