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机关财务中心工作职责
各部门按照各级财政下达的部门经费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部门审批,机关财务中心集中核算。
(一)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具体支付要求,实行各部门零余额账户核算经费及专项资金专户建账核算资金。机关财务中心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及违反预算使用资金等情况,机关财务中心拒绝支付,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资金收入来源。1、财政中心下达的当年预算内指标;2、各部门往来户收到的专项资金;3、机关财务中心代管的实有银行专用账户专项资金。
(三)款项支付程序。1、由业务经办部门办理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完成付款操作。2、对各部门人员薪酬,由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审核后,实施银行代发,薪酬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的归档、借阅、存放、销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五)报账员业务指导。各部门报账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年度预算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日常报销事务、报账资料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的传递等工作,机关财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报账员进行会计业务培训和指导,强化会计人员与报账员之间的业务交流。
二、各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应准确、及时地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履行相关申请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职责内应收取的各类资金缴存国库。
(三)各部门各项支出必须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四)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报账工作,所有报账业务原则上由报账员负责到机关财务中心办理。当报账员岗位出现人员变动时,各部门须确保报账员做好工作交接,并向机关财务中心进行报备。
三、报账员工作制度
(一)报账员基本要求
1、报账员原则上必须是部门正式干部职工。
2、报账员在各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部门领导负责,在业务上接受机关财务中心指导。
3、报账员要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本部门工作情况和财务报账制度、审批权限等规定,能认真履行报账员职责。
(二)报账员工作职责
1、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并负责本部门的财务报销、转账等各种财务支出的办理。
2、负责办理本部门收入上缴国库工作;负责本部门领取的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3、负责办理与本部门政府采购相关事宜,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三)报账员工作内容
1、报账员对需要报销的发票、单据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原始票据填开是否具有单位名称、日期、数量、单价、纸质发票是否盖有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大小写金额相符等基本内容;同时应审核在本地购买的商品必须出具本地发票;非正式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固定资产以及纳入资产管理的物品购置必须有部门经办人、验收人以及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委会办公室)签字确认。
2、报账员指导经办人员对初审无误的票据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票据的张数。对整理好的原始票据,按机关财务中心规定格式填制相关单据。
3、审批手续完成后,报账员配合部门会计完成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
财务工作管理
一、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财务人员管理
(一)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并能熟练操作相关财务软件。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机关财务中心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完成交接手续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监交。
三、会计档案管理
(一)凡是管委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二)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年份、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应由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三)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须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财务报账管理规定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能如实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税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发票上必须清晰载明公司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纸质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2、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财政票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3、特定行业票据:在特定行业内部用于记录特定交易的凭证,如邮政部门票据、铁路航空等公共交通票据、银行手续费收据等。
4、各部局自制并经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等。
(二)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报销原始票据要合法合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规范。不得使用虚假或伪造票据,报销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购买实物的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首先到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资产管理部门(管委会办公室)签字确认,然后办理支付手续。
购买物品的发票应标注清楚所购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附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
3、因公出差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真实反映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费用,包含完整的开票信息,包括住宿人单位名称、开票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4、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开票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三)财务报销程序
1、部门经费支付
报账员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粘贴整齐→填制制式单据→报账员、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签→会计审核→机关财务中心主任审核→完成支付。
2、预算内、往来户专项经费支付
报账员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粘贴整齐→填制制式单据→报账员、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签→会计审核(原则上应在相关资金指标下达后)→分管领导审批→机关财务中心主任审核→按照批准权限审批→完成支付。
3、专户资金支付
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粘贴整齐→填制制式单据→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签→会计审核(原则上应在相关资金到账后)→分管领导审批→机关财务中心主任审核→按照批准权限审批→完成支付。
五、资金使用管理及批准权限
(一)基本原则
统一筹划、执行预算、分责监管、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专款专用,运行快捷,讲求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
(二)资金使用管理及审批权限
1、人员经费
包括职工福利、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取暖降温费等薪酬类资金。
职工福利费由管委会办公室将工会经费的预算指标由管委会办公室零余额账户拨付至机关工会账户。机关工会根据相关规定负责职工福利等费用的制表、签批、发放等工作。
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取暖降温费等薪酬类资金由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出具通知和标准,机关财务中心制表、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审核、签批后,机关财务中心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2、公用经费
指财政预算下达到各部局的公用经费,支出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
3、专项经费
指财政预算下达的明确用途的专项经费及专户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支出时,根据签订协议、合同、会议纪要等,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10万元以下专项经费支出由业务部门分管主任审批;10-100万元(含10万元)由财务主管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六、其他
(一)土地储备资金支出。由于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土地资金支出时,应由资金使用部门向高新区财政中心提出土地资金使用申请,高新区财政中心将资金拨付至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账户,再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财政中心下达的指标文件进行支付。
(二)合同签订。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统一以“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审批相关手续后,由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领导签订。
(三)差旅费等。差旅费报销、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公务接待等按照管委会相关文件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