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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公告

来源: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9-20 11:17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公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结合我辖区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根据《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设宝钛老区及宝钛集团所属工业园区为禁售、禁燃管控区域。

第二条,对在宝钛老区及宝钛集团所属工业园区内违法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镇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各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增强广大群众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倡导使用喜庆音乐、鲜花等低碳环保的方式庆祝佳节。

第八条,在禁售禁燃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九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主办: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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