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区河道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3〕6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要求,我区明确了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以及巡查管护责任人“四个责任人”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高新区山区河道管理四个责任人.xlsx
宝鸡高新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主办: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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