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执法发〔2024〕194号)文件要求,自2025年1月9日起,我局开始受理高新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事项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现将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办理
(二)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运输、处置)核准
二、事项适用范围
(一)高新区辖区内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运输、处置)的法人企业等市场主体。
三、事项咨询办理方式
办理地址:宝鸡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4号窗口
咨询电话:0917-3801085
宝鸡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