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2610300435361112H/2024-00007 | |
发布机构: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08-05 00:00:00 |
名 称: 关于印发《推行行政审批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高新委发〔2024〕121号 |
政策解读:http://bjgx.baoji.gov.cn/col10454/col10457/col10482/202501/t20250117_925432.html
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4〕23号)有关要求,着力构建以“承诺+容缺”为基础的高效便捷审批服务模式,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行政审批承诺制办理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行政审批承诺制办理主要内容
行政审批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承诺书,并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一)承诺制事项范围和适用对象
1.承诺制事项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制审批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承诺制适用对象。对实行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承诺,撤回后承诺办理方式自行终止。
(二)承诺制审批服务类型
1.告知承诺制。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在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时,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形式审查后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信用承诺制。对实施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依法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书、批复文件等有效期届满的,对于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申请人提交换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准予延续和换发许可证书。行政审批部门做出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结果,由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部门给予现场指导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纳入信用监管记录。
3.容缺受理。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行政机关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补齐补正时限和方式以及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处理办法,在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行政机关在承诺时限内做出许可决定。
4.容缺办理。对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时,申请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且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可由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约定责任义务,缺项的申请材料限期后补,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视之为符合要求的替代材料,并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做出许可决定。逾期未补齐补正缺失材料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联系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三、规范承诺制办理工作流程
(一)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各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结合实际,依据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形成本部门承诺制事项清单,报送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汇总后,形成高新区政务服务承诺制办理事项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依托宝鸡政务服务网(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政府备案。(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镇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编制承诺书规范文本及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各部门对已梳理公布的承诺事项清单,逐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编制承诺告知书、承诺书规范文本,明确各类型办理方式告知承诺的内容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在宝鸡政务服务网(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布,便于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各镇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承诺与公示。申请人在知悉告知承诺书内容后,自愿做出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可按照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承诺书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企业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行政机关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及承诺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通过宝鸡政务服务网(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镇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告知承诺、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和容缺办理四种承诺制类型,选择适用的情形予以办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证照或批准文书,不能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各镇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核查与监管。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书后,应当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针对许可事项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需要进行核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推送后1个月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书后,应根据政策法规和承诺内容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核查。确需现场核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限期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在线核查,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可根据需要请求行业监管部门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做出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的,做出审批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镇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动信用信息协同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及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企业履行承诺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守信激励对象可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要全面推行“联合惩戒”模式,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惩戒。(各镇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行业监管部门梳理承诺制事项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企业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承诺制办理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各镇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承诺制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推进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要结合实际,建章立制,加强信用承诺制相关制度建设。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承诺制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互鉴。要广泛开展承诺制政策宣传解读,切实让企业和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得便利。要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对实施承诺制办理的意见建议,持续深化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