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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4〕23号)有关要求,着力构建以“承诺+容缺”为基础的高效便捷审批服务模式,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行政审批承诺制办理主要内容: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承诺书,并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一)承诺制事项范围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制审批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实行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承诺,撤回后承诺办理方式自行终止。
(二)承诺制审批服务类型为告知承诺制、信用承诺制、容缺受理、容缺办理。
三、规范承诺制按照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编制承诺书规范文本及承诺事项监管细则、承诺与公示、受理、审查与决定、核查与监管、推动信用信息协同共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的工作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