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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6-19 11:05:00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集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申请、审批、配租、退出及运营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对符合宝鸡市人才分类目录A、B、C类人才、高新区拔尖人才及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提供的临时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宝鸡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牵头,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推进人才公寓的规划布局、推进建设、监督指导等。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物业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入住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符合宝鸡市人才分类目录A、B、C类人才、高新区拔尖人才、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人才公寓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寓。

人才公寓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在高新区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单位公房)及其他实际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上房屋)。

(三)申请人才公寓的要求:宝鸡市人才分类目录A、B、C类人才、高新区拔尖人才、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四)申请人未享受过高新区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人才公寓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一)提交宝鸡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

(二)提供宝鸡市人才分类目录A、B、C类人才认定结果;高新区拔尖人才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申请公告要求的各项材料。

(二)复审。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公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选房。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进行选房。

(五)签约。申请人选定房源后,签订租住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实行租赁合同管理。申请人分配住房后与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合同后,方可入住。

第十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明确居住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1年一签,期满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需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续签合同,合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申请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房屋公共部分损坏应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修,室内损坏应由申请人本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得对人才公寓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单位定期对所有的人才公寓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养护、有计划修缮,提高公用房屋完好率,保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租住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财产损失或意外伤亡的,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退出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提交退房申请。

(二)退出房屋。申请人须在办理退房时缴清水电费等费用,并腾空居住房屋。暂时无法腾退的,合同到期后给予1年的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收回房屋,拒不退出的,由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公司下发清退通知单,强制进行清退。

(三)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退出,拒不退出的,由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单位下发清退通知单,强制清退,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人才公寓的,取消资格,收回住房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

(六)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资格复审的。

(七)申请人在宝鸡高新区内购买商品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八)租赁期满经复审不符合入住资格的。

(九)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终止租用情形的。

申请人有上述(一)(二)(三)(四)行为的,应当退出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并对申请人采取黑名单管理制度,3年内不得在宝鸡高新区申请任何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人才公寓审批、入住的,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如管委会机构职能调整,承担任务的机构发生变化,由负责该职能的部门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鸡市、宝鸡高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宝鸡市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宝鸡市人才分类目录

A类人才: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B类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全国模范教师,陕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入选者,“三秦工匠”、陕西省首席技师、技术能手,高级管理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主办: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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